张家口市崇礼区慈善义工联合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业务范围..............................................1
第三章 党的建设..............................................2
第四章 会员..................................................2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3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5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6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生处理..........................6
第九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定名为:张家口市崇礼区慈善义工联合会。
英文译名为:Charity Volunteer Federation of Chongli District, Zhangjiakou City。
缩写为:Chongli Charity。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张家口市崇礼区范围内从事慈善义务服务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各会员单位开展全市性慈善义工活动,发挥慈善义工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张家口市崇礼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办公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商贸新区金世界2号底商1106、11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义工概念、意义、资格、工作的宣传活动,不断壮大从事慈善事业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三)组织本联合会会员重点开展社区慈善和义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联合会宗旨的社会义务服务工作及公益资助服务项目;
(四)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联合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五)按有关规定扶贫济困,重点扶助社区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六)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全社会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慈善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组成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联合会会员或其它机构合作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市场经济实体和社会经济实体,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
(八)实施对联合会会员义务服务工作的时间储蓄,激励会员积极参与义务服务工作;
(九)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奖励优秀义工人才及为公益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联合会;
(十)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慈善救援活动;
(十一)开展与社会工作有关的业务或者活动;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联合会党支部由4人组成,设书记1名,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党支部书记、会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也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中层成员担任。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党支部在联合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联合会的贯彻执行。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联合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联合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社会组织经营方针的制定和调整;
(三)联合会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四)联合会在重大慈善事业、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支部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张家口市崇礼区慈善义工联合会党支部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联合会应当为党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本联合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声誉及形象;
(三)介绍本联合会,宣传、发展义务服务工作的义务;
(四)参加一定量义务服务工作的义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有损本联合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联合会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合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联合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合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理事会制定的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联合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