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慈善义工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张家口市桥东区慈善义工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均为张家口市桥东区范围内从事慈善义务服务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各会员单位开展全市性慈善义工活动,发挥慈善义工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张家口市桥东区慈善义工联合会党支部,上级党委:张家口慈善义工联合会党委。
第五条 本联合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办公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12层25号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张家口市桥东区居民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广泛宣传志愿者精神,促进志愿服务正规化和制度化转变,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
(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三)组织本联合会会员重点开展社区慈善和义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联合会宗旨的社会义务服务工作及公益资助服务项目;
(四)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联合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五)按有关规定扶贫济困,重点扶助社区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六)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全社会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慈善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组成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实施对联合会会员义务服务工作的时间储蓄,激励会员积极参与义务服务工作;
(八)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慈善救援活动;
(十)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联合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联合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个人会员中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展开活动;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展开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制度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人数不低于理事会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一万元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