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注册 |
新闻中心
|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委动态
【党纪学习】——每日一学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上一条:【党纪学习】——每日一学 下一条:【党纪学习】——每日一学
|
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朝阳西大街凤凰城15A号楼 电话:0313-2082666 邮编:075000 邮箱:zjkcsyt@163.com
Copyright © 2017-2024
张家口慈善义工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8023792号-1